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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生意竟以枪支防身 不曾想生意告吹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3-02-25 10:12:59


     本网讯(黄仲胜 梁品)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家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的余江华与他人谈生意心存防备无可厚非,但其为防身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结果不但生意没谈成,余江华也因此被判入狱。2013年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余江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余江华与朋友听闻贵港一娱乐场所要转让,便想在价钱合适的情况下将该场所买下进行经营,但因贵港市有其他人也想买下该娱乐场所并阻挠余江华等人承包。为避免出事,被告人余江华与朋友决定携带猎枪3支、改装仿真手枪1支、发令枪1支、猎枪子弹21发,改制发令枪空包弹15发,2件防刺背心、七个面罩、1把刀、8根棍、1条铁管到贵港谈生意,后因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谈拢。

    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余江华与朋友驾驶小轿车携带上述物品在途经南梧高速公路贵港服务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所查获的3支猎枪属制式枪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相符,送检的21发塑料弹壳子弹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的规定》中规定的涉案弹药、15发金属弹壳的子弹是改制的发令枪空包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余江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余江华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余江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如实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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