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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警察开枪程序正义迫在眉睫
作者: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3-02-16 16:40:11
2012年,辽宁盘锦一村民因占地纠纷被警方枪击致死,随后检方作出开枪合规的结论。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警察开枪程序及合理性之辩。
民警用枪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宽严变化的过程。2003年2月1日,公安部五条禁令施行,其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规定虽然严格但是由于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如什么情形属于“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什么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 近年来,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面临的危险与日俱增,使得警察的枪械使用与管理上,处在用与不用的现实矛盾纠缠之间,始终左右摇摆不定。正是因为此,警察在使用枪支后会成为舆论焦点,群众一面倒的认为警察用枪属于滥用枪支,滥用职权。面对当前形势完善开枪的程序性规范实乃当务之急。具体说来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法律上完善。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对警察携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细致到了“如果遇到马匹受惊,哪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程度。应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将基层警察正确使用枪支和警械的实例和情境汇编成册,下发各级公安机关,变抽象为具体,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二、加强实践训练。在特殊情境与氛围下警察的危险感会上升,警察使用枪支或警械的念头往往在一瞬间就形成了。警察不敢开枪或不会开枪,除了欠缺民众信任外,警察自身的工作技能与综合素养不够也是诱因。面对民警伤亡的现实,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与法条教育做到有机的结合。决不能发生用枪时因“走火”而引起不必要的伤亡和谴责。只有训练有素的警察队伍,才能在遇到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遵照法律程序,合理使用武器。同时应该加强实践训练,使民警对枪支使用条例在实践中能熟练掌握,而不是只停留在模糊的纸面印象上。 三、完善事后报告、调查制度。我国亦规定了警察开枪的事后报告、调查制度。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相关立法及警务实践中,对于开枪事件的事后处置仍然失于粗疏和草率。勘验、调查工作仍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导致人们对警方是否存在“偏袒”,调查结论是否客观、公正产生疑虑。如果警方能够及时公布案情、回应公众质疑,实施心理干预等,则又是修补警民关系、赢得信赖的契机。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警察开枪事后调查报告制度,让每一声枪响都经得起公众的质疑与时间的考验。 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一部分,警察合法使用枪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民众赋予其的责任。同样,在作为西方立宪基础的早期“设防”学说中,国家权力天然具有手段性与扩张性的特征,而公民权利则拥有自身的脆弱性,在此基础上,警察枪支使用权的配置和行使——作为高致命性的国家权力,更需要合理且严格的控制与设置。对于警察动用武力的标准,不仅是实体法的限制,程序制约同样重要。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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