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偏远山区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3-02-06 14:46:51


    近年来,经过持续不断的打击整治,“缉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持枪犯罪案件连年下降。然而,在偏远贫困山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案件却并未减少。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2010年至今年9月,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分别为13件、20件和23件,呈上升趋势。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

    法制宣传教育滞后。虽然《枪支管理法》已颁布十多年,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然流于形式,具体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法律宣传仍旧没有深入普及到广大农村和偏远山区。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偏远山区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对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所以很少知道或根本不知道个人持有枪支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相反,他们却认为持有枪支可以用来打猎、保护庄稼、预防自身危险,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就不是犯罪行为。

    打击难度大,措施不得力。偏远山区农村远离政府和主管部门,各项管理相对松散,具有点多、面广、难以管理的特点,这就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加之在措施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致使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提供线索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要把预防和减少农村涉枪案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长期战略目标来抓,要加强整体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家庭、社会各方面的作用,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将法制宣传普及到偏远农村。充分利用乡、村、社的墙报、广播和新闻媒体等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普通群众意识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开展“巡回审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式宣传教育效果。

    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处以实刑;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必要的、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对个别年龄较大、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免予刑事处罚。

慎重启动司法程序。给予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刑事处罚,将会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达不到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而利用治安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对仅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此类案件,建议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或罚款。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