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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给吸毒者 夫妻俩携手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02-22 14:35:31
本网讯(王海波)
被告人邹强、杨小玲夫妇贩卖毒品给吸毒者,结果一同携手走进了班房。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小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邹强贩卖了两次毒品给吸毒人员许安国,每次贩卖毒品的金额为100元,共获毒资人民币200元。2012年5月,邹强分三次贩卖了40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蒋达松、熊琪。2012年5月14日下午,邹强在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苑小区贩卖了两次毒品给吸毒人员周金金、王小平,每次贩卖的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共获毒资人民币200元。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强在南昌县向塘镇向塘宾馆贩卖了4粒麻古给吸毒人员陈力力,每粒麻古75元,共获毒资人民币300元。2012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邹强在南昌县向塘镇思强路广场贩卖了10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汪浩。 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小玲在南昌县向塘凌云动漫贩卖了10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许安国。2012年5月初,被告人杨小玲在南昌县向塘镇向塘宾馆贩卖了2粒麻古给吸毒人员陈力力,共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强、杨小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邹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邹强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邹强有吸食毒品的情节,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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