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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毒品得140元被判十个月罚金两千
发布时间:2013-01-25 10:53:36


     本网讯(莫崇耀 谭金玉)   2013年1月24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周秀在南丹县城关镇丹峨路口粮食局门口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钱明,获款70元。次日同一时间,被告人周秀在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扯线路口以7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事先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钱明,两人正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周秀所贩卖以及持有的毒品也被当场缴获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员鉴定,周秀所贩卖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秀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口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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