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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四瓶“神仙水”换来15年重刑
发布时间:2013-02-05 13:55:40


     本网讯(顾能凤 陈芸芸)   日前,广西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贩卖“神仙水”案。案中的被告人陈强强刚刚二十岁出头,但由于一念之差,为了能够快速“致富”竟然铤而走险,走上了贩卖“神仙水”的犯罪之路,最终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2012年3月30日晚上10许,被告人陈强强经与吸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确定购买毒品“神仙水”4瓶并约定好交易地点。随后,被告人陈强强持毒品“神仙水”4瓶到合浦县客运中心停车场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陈强强身上缴获毒品“神仙水”4瓶,经称量净重共87克。经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4瓶被缴获的“神仙水”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陈强强被抓后,认为自己虽然贩卖毒品,但只获得1300元毒资,顶多也就被判三五年,但是接下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彻底傻了眼。

  由于陈强强贩卖的“神仙水”中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已达87克,因此公诉机关提出对他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的建议。但陈强强却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而陈强强辩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强强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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