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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进宫”不思悔改又贩毒 毒贩领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3-02-26 14:56:28
本网讯(毛亚丙)
常言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可一男子两次犯罪被判入狱,出狱后又贩卖毒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原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原陇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于2012年8月15日至同年8月17日,贩卖给富川瑶族自治县的吸毒人员毛显诰、孔翔滨、林雏雯3人共7次。其中,贩卖给毛显诰4次4小管、孔翔滨2次2小管、孔翔滨和林雏雯1次1小管。同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杨原陇携带毒品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农贸市场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3小管。经贺州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缴获的3小管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2年9月1日,被告人杨原陇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杨原陇被执行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杨原陇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原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原陇在此案前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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