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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团伙老大不满失足女移情别恋19刀捅死嫖客
发布时间:2013-04-08 12:55:10
本网讯(通讯员 杨君相)
重庆武隆一贩毒团伙老大因他人经常约其“女马仔”出去玩,一气之下持刀将对方捅死。4月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黄小红,男,48岁,初中文化,农民,重庆武隆县人。曾2次犯抢劫罪被判刑9年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6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2年,200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黄小红一直无正式工作。从2012年6月开始,黄小红在武隆县巷口镇国税小区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找了两个“小妹儿”,来自湖南的鲁雁妮(又名燕子)和来自贵州的封群(又名幺儿)从事卖淫活动。三人住在一起,由黄小红负责他们生活及“生意”,如买菜、做饭,和嫖客谈价钱等,燕子和幺儿负责接客,生意完成后,两人将其嫖资的40%交给黄小红。 生意好时,黄小红还多次从其它“堂子”借一些妹儿过来应付生意,并从中抽取一定提成。据查,从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黄小红共组织失足妇女封群、鲁燕妮、刘晓梅等数人,在其位于的国税小区出租房内、宾馆、酒店、公寓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 在组织卖淫的活动中,为了增加收入,黄小红也贩卖冰毒和麻古等毒品。为了安全的从其上家王三处将毒品带到武隆县,黄小红指使其组织的失足妇女封群、鲁雁妮多次帮助其送毒品并为其收回毒资。其中,鲁雁妮明知是毒品,仍帮助黄小红贩卖毒品5次;封群明知是毒品,仍帮助黄小红贩卖毒品3次。 黄小红购得毒品后,一部分贩卖给“瘾君子”,另一部分用来自己吸食,同时在其出租房内,将毒品提供给幺儿、琴儿、桃子、肥三等其它朋友吸食。 2012年9月的一天,黄小红接到一单“生意”,便让他的小妹幺儿出去接客。临走时,幺儿将电话号码留给了嫖客张非。过了二、三天,张非又给幺儿联系,在征得黄小红同意的情况下,幺儿出去与张非进行了交易。就这样张非经常与幺儿联系,经过多次接触后,幺儿也对张非产生了一些好感,并将其卖淫收入的6600元拿给张非购买毒品。张非便让其朋友贺喜在重庆购买冰毒20克、麻古30颗,并用其自驾的轿车将上述毒品运回武隆交给张非。后张非将部分毒品交给幺儿,幺儿将毒品带至黄小红处藏匿。 同年10月17日,黄小红发现幺儿私下多次与张非接触,竟几次连续几个晚上不回来,他打电话幺儿也不接。黄小红非常生气,便打电话叫张非于当天晚上在他租住的出租房解决此事。当晚20时许,张非来到黄小红的出租房,二人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抓扯,黄小红便用刀朝张非的背臀部一阵乱刺,连捅19刀,张非挣扎着站起,到饭厅抓了根塑料凳向黄小红扔去,黄小红追至饭厅继续对张非实施殴打,后张非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小红畏罪潜逃,第二天下午17时许,黄小红在武隆县羊角镇街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小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牟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仍为他人提供毒品和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同案被告人鲁雁妮、封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贺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黄小红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黄小红、鲁雁妮、封群、贺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毒品犯罪无异议,但黄小红辩解其杀死张非属意外,其辩护人称被害人张非有一定过错。 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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