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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债务生纠纷持刀伤人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22 10:41:14


     本网讯(王明新)   广西男子徐星与受害人许胜强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徐星恼怒至极就持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捅伤许胜强后逃离现场。2013年2月20日下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星与许胜强因债务纠纷,于2012年10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徐星在受害人许胜强所住隆林县某宾馆房间内,持牛角刀将其捅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许胜强当日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经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徐星赔偿了许胜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星因债务纠纷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星能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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