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17岁少年为900元结伙偷伐林木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3-02-21 13:33:27


     本网讯(李媛洁)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一小学刚毕业的17岁小伙贺军,看到被台风吹倒的桉树木,便萌生盗木念头,伙同三青年一起盗伐桉树。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贺军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张翼、王贤及杨金因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缓期一年执行并分别处罚金四千元。

  2012年8月19日早上,被告人张翼、王贤、杨金、贺军驾驶两轮摩托车及拖拉机携带油锯去到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按树林地内,将被台风吹断的桉树用油锯裁割成桉原木,运到那丽镇加工厂出卖,得款人民币990元。当日下午,四被告人再次去平地岭的桉树林地内将被台风吹断的桉树裁割成桉原木装上拖拉机。被告人张翼、杨金、贺军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被告人王贤驾驶拖拉机运输桉木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勘测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量达5.11307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军、张翼、王贤、杨金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军、张翼、王贤、杨金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

  在本案的盗伐林木犯罪中,四被告人事前经商量、约定前去盗伐林木,在盗伐林木时四人分工合作,或负责割木、或负责搬木、或负责量尺,共同伐割涉案的林木;案发当天上午将盗伐的林木出卖后还平均分赃了扣除开支后的剩余赃款,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军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