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静 唐小舟)
近日,一男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林木,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初,被告人黄东以24000元钱,同村民黄丽夫妇,购买了16亩的尾叶桉林木。10月9日至11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东雇请民工砍伐了一片约四亩的尾叶桉树林,并把桉树锯成长度为4米、2.6米、2米,尾径为6厘米至14厘米不等的规格材。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黄东雇请货车将该批木材中的一部分运至某木材加工点出售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10月1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黄东自动到群力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对被扣押的一车木材及已砍伐还留在“坡密岭”现场的木材检尺鉴定,砍伐原木材积为19.75立方米,蓄积量为26.3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东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黄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