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静 唐小舟)
一男子醉驾机动车撞到路边三轮车后,逃逸驶入对向车道逆行,途中又撞上一辆对向行驶的小轿车。日前,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该男子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林酒后驾驶客车,由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路往友谊大道方向行驶,至沿山路与友谊大道交汇路段时,撞中了正在路边摆摊卖水果的电动三轮车,接着驶入对向车道逆行,又撞中了对向驶来由樊某驾驶的轿车,在继续逆行十几米并撞向花圃隔离带后才停了下来。被告人黄林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查获。当日22时30分许,民警带被告人黄林到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12年11月26日,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林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从黄林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林已分别赔偿两受害人经济损失1600元、损失589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被告人黄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235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车标准,且被告人黄林驾驶车辆撞中三轮电动车及轿车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黄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