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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酒后欢歌与人生口角寻衅滋事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0 09:14:25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本是青春年华、奋发向上的青年,却因到KTV唱歌娱乐与人发生口角一时兴起纠集兄弟一起殴打他人触犯了法律,使得自己身陷囹圄,实在可悲可叹。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李明一、张建、刘齐敏因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明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2012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明一、刘齐敏、张建和李小明(因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陆保、刘东、龙明宇(均涉嫌故意杀人罪另案处理)等人在浦北县张黄镇添宝小区江水湾KTV201包厢喝酒,后陆保、刘东、龙明宇、李明一、张建等人在二楼的通道与205包厢的刘小杰等人发生口角并殴打对方,随后被告人李明一、张建等人即纠集201包厢内的刘齐敏、李小明等人持牛角刀、啤酒瓶、铁水管等凶器冲到205包厢对刘小杰、林锐、林大波、叶润、叶立等人的头部、腹部、四肢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刘小杰、林锐、林大波、叶润等人受伤,经鉴定,林锐、林大波、刘小杰等人所受伤害为轻伤,叶润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杰、林锐、林大波与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刘齐敏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刘齐敏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杰、林锐、林大波经济损失共36000元,其中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杰14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大波12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锐10000元。被告人李明一付15000元,被告人张建付15000元,被告人刘齐敏及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明隆、陈美宏付6000元,定于2013年1月28日付清。现已兑现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杰、林锐、林大波均对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和刘齐敏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刘齐敏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李明一首先动手打人导致该案发生,并持刀伤人,在该案中所起作用较大,是主犯。被告人张建、刘齐敏该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对于从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齐敏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刘齐敏在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一、张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刘小杰、林大波、林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齐敏部分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均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刘齐敏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齐敏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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