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冲动是魔鬼:一农民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11 09:56:21


     本网讯(伍秀春 蒋虎)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日前,22岁的农民陈辉就亲身验证了这句话,因一点小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竟然一时冲动纠集一帮人去闹事,在闹事过程中造成他人轻伤。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辉驾驶摩托车在路过上塘时,因过路问题与正在维修道路的清水养护站的施工人员秦维发生了争执。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辉纠集廖能(在逃)、蒋天河、蒋晖等十多名青年男子手持砍刀、钢管窜至东山瑶族乡东山街清水养护站院内滋事,滋事过程中,被告人陈辉将该站一个价值40元的金锣牌塑料桶踢烂,并与廖能等人到房间内,在被告人陈辉的指认下,廖能手持砍刀将正在吃饭的施工人员秦维的头部砍成轻伤。随后,公安机关赶到将被告人陈辉抓获归案。

    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陈辉与被害人秦维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陈辉赔偿秦维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款已给付),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辉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