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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公共场所持凶器斗狠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19 08:43:11


     本网讯(何徽)   三名男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竟然在公共场所肆意逞凶斗狠,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赔偿损失又获刑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2012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明一、刘齐敏、张建和李小明(因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陆保、刘东、龙明宇(均涉嫌故意杀人罪另案处理)等人在浦北县张黄镇添宝小区江水湾KTV201包厢喝酒,后陆保、刘东、龙明宇、李明一、张建等人在二楼的通道与205包厢的刘小杰等人发生口角并殴打对方,随后被告人李明一、张建等人即纠集201包厢内的刘齐敏、李小明等人持牛角刀、啤酒瓶、铁水管等凶器冲到205包厢对刘小杰、林锐、林大波、叶润、叶立等人的头部、腹部、四肢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刘小杰、林锐、林大波、叶润等人受伤,经鉴定,林锐、林大波、刘小杰等人所受伤害为轻伤,叶润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经浦北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杰、林锐、林大波与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刘齐敏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刘齐敏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杰、林锐、林大波经济损失共36000元,其中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杰14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大波12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锐10000元。被告人李明一付15000元,被告人张建付15000元,被告人刘齐敏及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明隆、陈美宏付6000元,定于2013年1月28日付清。现已兑现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杰、林锐、林大波均对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和刘齐敏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刘齐敏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李明一首先动手打人导致该案发生,并持刀伤人,在该案中所起作用较大,是主犯。被告人张建、刘齐敏该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齐敏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刘齐敏在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一、张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刘小杰、林大波、林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齐敏部分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均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明一、张建、刘齐敏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齐敏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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