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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无故伤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1 08:21:37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一未成年的小伙子黄猛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伤。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猛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黄猛窜到该县新州镇迎宾路情缘网吧,在网吧内的厕所门口处无故对上网人员进行殴打,并随手拿起一把垃圾铲击打其头部,致其受伤。同年11月3日1时许,被告人黄猛又窜到该县新州镇迎宾路情缘网吧内无故闹事,致使网吧正常营业受到影响,后又对网吧收银员苏进行殴打,被害人准备拿电话报警,被告人黄猛威胁说:“如果你敢报警就打死你”。并把电话线拔掉。后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猛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猛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猛辩称其没有得踢打电脑桌椅,经查,该情节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与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认为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外,其余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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