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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主"索赌债非法拘禁担保人致人受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16 10:42:54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非法拘禁他人二十四小时,被处刑期365天,三男子可谓罪有应得。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六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子怀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周顺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被害人杨木森的朋友刘江南赌博输钱后,在被害人杨木森的担保下向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的被告人周六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刘江南没有还钱给被告人周六子,被告人周六子遂向被害人杨木森追讨剩余的赌债欠款40000元。被告人周六子便叫黄色言(现在逃)帮忙找出被害人杨木森,并叫周子怀、周顺德一起去索要赌债。 2012年6月20日14时许,黄色言找到被害人杨木森并将其带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樟竹路口交给被告人周六子、周子怀、周顺德与周某超(现在逃)看管。上述四人将被害人杨木森带至南宁高速公路大岭收费站一级联路岔往大岭乡岔路口边以殴打方式索要赌债,致使被害人杨木森受轻微伤。三被告人并要求被害人杨木森打电话给其家属筹钱还赌债。后三被告人持续控制拘禁被害人杨木森至次日22时许。期间,被害人杨木森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在三被告人等待被害人杨木森家属交钱时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鹤心村垌心屯路口将被告人周子怀、周顺德被当场捉获。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周六子在贵港市石羊塘一麻将馆内被抓获。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门诊病历等相关病历资料及伤情检验照片、通讯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杨木森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六子、周子怀、周顺德为索取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杨木森的人身自由满二十四小时并殴打被害人杨木森至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六子、周子怀、周顺德犯非法拘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三被告人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周子怀、周顺德的作用相对于被告人周六子较小,可以相对于被告人周六子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殴打被害人并致轻微伤、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犯罪量刑情节,可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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