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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宣判两起重大非法集资案 涉案款5700余万
发布时间:2013-04-07 14:15:39


     本网讯(谢兰兰)   2013年4月3日下午,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柳州市友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鸿公司”)、 柳州市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兴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两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友鸿、亚兴两公司均为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友鸿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等中介业务(不包括经营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业务)。亚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服装、纺织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矿产品销售等,两公司均不具备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为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友鸿公司于2002年起开始以1.3-2%的高额月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借款,共计向150名群众借款人民币2800余万元,再以每月2-2.5%的高额利息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对外进行放贷和投资。后因大量投资放贷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导致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以致案发,截至目前尚有人民币1800余万元无法归还。同样,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003年至2008年期间,亚兴公司因资金紧张,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支付1.8%-4%的高额利息,大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借款,共计向60名群众借款人民币2900余万元,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关门歇业以致案发,截至目前尚有人民币2600余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友鸿公司、亚兴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利润、高利息给付回报或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梁志强作为友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公司不具备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业务的资格,仍决定并授意公司员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用于放贷和投资;被告人韦谊作为友鸿公司投资科长,协助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公司资金往来,以及负责对公众借款的登记造册和发放利息等业务,另经梁志强授意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供公司使用;被告人覃妮亚作为亚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亚兴公司全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系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志强、韦谊、覃妮亚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示,受诉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单位友鸿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该公司投资科长韦谊作为其他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单位亚兴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妮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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