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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双抢一盗”三罪并罚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2-12-11 15:44:00


     本网讯(肖福林)   如今还不满十八周岁的廖斌,因为一人触犯三个罪名,被数罪并罚,年纪轻轻就要在监狱中度过人生中最美好的几年时光。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同案人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对廖斌以抢劫罪、盗窃罪和抢夺罪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廖斌出生于1994年12月,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2012年2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廖斌伙同钟某等三人骑摩托车窜至上犹县希望大桥旁时,发现被害人李某骑自行车经过,四人遂冲上前强行将李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2000余元现金、一部价值732元诺基亚5233型手机以及银行卡等物品。2012年3月18日,南康市公安局将诺基亚5233型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李元娣。

    2011年8月11日和8月15日,廖斌一人先后两次骑摩托车在南康市区夺走被害人邱某和罗某的两个小挎包,夺得现金8000余元及价值3052元的手机一部。2011年8月26日,南康市公安局将三星牌i9008型黑色触摸屏智能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邱某。

    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廖斌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七次以撬防盗窗、踹门等方式入户盗窃他人价值32528元的财物。

    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廖斌因形迹可疑被南康市公安局盘查时,主动交待了以上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被告人郭某等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廖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廖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斌犯罪时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斌因形迹可疑,经盘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斌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同案人钟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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