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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一村委会出纳挪用公款3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07 10:45:48


     本网讯(熊国民)   2013年2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自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徐自然自2003年至2010年3月任泉港镇西岸村委会出纳期间,利用其担任出纳职务便利,陆续挪用村委会公款人民币37000元(款项来源主要是村委会计划生育罚款、上级拨款等)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至2010年3月,经西岸村委会多次催交,被告人徐自然一直未归还此款。在2011年3月,泉港镇政府对西岸村委会进行财务审计时,要求被告人徐自然归还其挪用的公款,但被告人一直未归还。直到2012年1月,被告人徐自然才将挪用村委会的公款人民币37000元归还给西岸村委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自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将其挪用的公款已全部退还;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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