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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男子诈骗4.5亿元获死缓不服判决上诉
发布时间:2013-01-07 11:56:38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1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的被告人王国华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2006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国华以投资稀土产品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额回报的方式向他人筹集资金。2007年,为了扩大经营影响,王国华以7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赣州市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产公司),任总经理并成为实际负责人,但是该公司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后,王国华利用公司身份逐渐扩大融资范围。2010年6月起,矿产公司开始亏损。2010年8月起,王国华频繁去澳门、缅甸等地赌博及支付高额融资利息回报,至2010年底已造成资金亏空局面。为进一步获取资金,2011年以来王国华蓄意虚构事实,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实力、所经营的稀土新产品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假象,以高息或者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资金周转等为由向社会公众集资。2006年至2011年,王国华以做稀土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20人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亿400万余元,骗得的资金被其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等。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亿4900万余元,骗得的款项被其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等。 2011年,被告人王国华利用其担任矿产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公司某股东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以银行刷卡消费套取现金的方式,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300万余元用于赌博。 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王国华在赣州市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亿4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王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3亿4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300万余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王国华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该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王国华一审宣判后对该判决不服,表示要提出上诉。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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