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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粮所所长挪用公款为妻治病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1-10 15:14:20


     本网讯(杨冬妮 陆军亮)   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前任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粮所所长,其妻子体弱多病,为了给妻子治病和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其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8245.6元,全部用于家庭开支。2013年1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8月10日,任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粮所所长的被告人谭某某因粮所在收购粮食过程中资金不足,便自行垫支10000元。同年8月13日,谭某某在收到港南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下拨的购粮款14200元后,仅将其先前垫支的10000元收据交给财务人员入帐,余下4200元作为自己家庭开支。

2007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收到库区定销粮销售款14045.6元后,未交给财务人员入帐,私自挪用作为家庭开支。2012年11月19日,谭某某主动到案交代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法院另查明,2008年1月31日,港南区粮食局直接从谭某某在粮食系统改革应得的补偿款中扣除了其挪用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824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国家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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