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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纳将公款“借给”领导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7 11:34:19


     本网讯(李小璐)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张某利用担任某银行出纳的职务便利自2002年开始为其领导吉某私自“借钱”赌博,吉某每次都写有欠条,待将钱归还时,张某便将欠条归还。直至案发,吉某仍欠款13万。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挪用公款案。

  本案的认定焦点问题在于张某将公款“借给”其领导,是否构成挪用公款。1998年4月29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解释里的共谋是一种共同意识的联络和沟通,即二人明知所挪用的公款,且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的相互之间的沟通。本案中公款使用人吉某向公款管理人提出“借用”公款的意思表示以后又具体利用自己的职务优势指使管理人张某挪用公款,在此情形下,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款未经批准挪作他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犯罪构成,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张某因畏惧领导的权利,私自借钱给领导,最终获刑,面对法院的判决后悔不已。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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