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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永东 罗继东 发布时间:2013-04-27 09:31:57
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加快,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缺席审理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由于我国缺席审理相关立法过于规范性,缺乏操作性,导致缺席审理所引发的实践性问题越来越多。具体表现在:
案件事实较难查清。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是因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等案件,主要存在于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类型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较难审查,并且仅根据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较难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准确裁判。 案件难以进行调解。由于有当事人未到庭,案件无法进行调解,只能进行缺席裁判,不利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同时,还将导致调撤率不高。如上述审结的案件中,调撤案件达239件,调撤率为47.05%,若扣除缺席审理案件,调撤率将达61.12%。 影响法院的办案效率。对于缺席审理案件,由于当事人的不积极应诉,法院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花在送达等诉讼程序上。当事人不配合查清案件事实,要依职权主动去调查案件事实;在一定情况下还要进行公告送达等。这些都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导致法院结案率不高。 影响当事人的诉权。简易程序中,由于难以通知被告方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将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的诉权。同时,由于公告送达案件只是形式上送达了,被告并未实际参与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原告的诉权。 为此,笔者建议,为克服缺席审理案件上升带来的弊端,宜采取以下措施: 慎用公告送达。积极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确保诉讼材料送达给当事人。同时,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出具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适用公告送达,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严格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缺席审理案件中,法院应认真审查和认定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在需要的情况下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对缺席当事人进行制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必要时对其缺席行为视情况按妨害诉讼行为进行制裁,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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