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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张培 发布时间:2013-02-06 14:12:4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逐渐深入,社会矛盾进入多发期。其中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表现在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均积极主张探视权情况的多发。我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子女探视权的规定较少且较原则,审判部门有关探视的判决内容亦较为原则。如此造成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互相推诿、扯皮,直接抚养方借故抗拒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执行部门没有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笔者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探视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 当事人以探视权作为报复手段。离婚诉讼中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均积极主张子女的探视权,有些当事人甚至以主张探视权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极易造成双方矛盾的激化。 2.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对探视权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性,造成实践中法院判决尺度不一,许多当事人无法理解。 3. 执行对象涉及人身。由于探视权的执行标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如果法院判决较为详细,容易因子女的原因(如身体健康问题)造成无法执行;如果判决较为原则,又容易被当事人钻空子。故审理与执行均处于两难的境地。 4. 探视的主体过于单一。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大多数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离异后,不光非直接抚养的父母会想念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会想念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也应该成为探视权的主体。 二、对策与建议 1. 加强宣传,以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教育为切入点,做父母的工作,使他们合理考虑子女的探视问题。 2. 明确探视方的探视协助义务,防止人为阻止探视权的实现,以此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 3. 建议完善立法,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执法尺度。并增加祖父辈为探视权主体。 4. 多方联动,协调为主。探视权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应当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处理离异家庭的子女探视权纠纷,防止事态恶化。 5. 加大惩戒力度。对进入执行的探视权纠纷,经多次教育后仍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严厉制裁。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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