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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抵押赃车换购毒品被判一年罚金四千
发布时间:2013-02-06 09:21:53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因吸食毒品海洛因,男子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仍不思悔改;后无钱购买毒品,便行“梁上君子”之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玉车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玉车因没有钱购买毒品,便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金洋购物广场门口右侧,将被害人李二向曹友新借来使用,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桂RTY673,价值人民币3700元的濠江牌红色男装两轮125C摩托车偷走。并于同日中午在覃塘镇的老年活动中心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抵押给李东丁。同日19时,李东丁为避免该车所带来的麻烦,又将该车推到旧文化站的空地上停放。同日22时许,受害人李二在梁金原的帮助下找到该车。 另查明,车牌号码为桂RTY673的濠江牌红色男装两轮125C摩托车属黄一真所有,曹友新与黄一真是母子关系。2012年3月20日被害人李二发现停放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金洋购物广场门口的摩托车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刘玉车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30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其于2012年3月20日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金洋购物广场门口盗窃一辆男装两轮摩托车的犯罪事实。2012年3月31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刘玉车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车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玉车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玉车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刘玉车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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