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以贩养吸筹毒资被判十一个月罚金5千
发布时间:2013-03-13 09:26:32


     本网讯(秦小燕)   毒品害人,众所周知,一旦染上毒品后开销甚大,为了牟取更多的吸毒费用,他们往往又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将买来的毒品留一部分自己吸食,另一部分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通过以贩养吸的方式筹集毒资,最终锒铛入狱。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翁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7月间,被告人翁强为了筹够更多的钱来购买毒品吸食,便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他人,其中卖给吸毒人员庞铭(绰号“更六”)两次。2012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翁强窜至浦北县北通镇振城路口边的一间游戏机室等候庞铭欲卖毒品给庞铭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翁强身上缴获7小包疑似毒品(净重1.8克)。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物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