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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释男子逼人承认偷窃又伤“的哥”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30 10:20:29


     本网讯(史少华)   2013年1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孔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孔彪乘坐许建军的车到本市曲江镇密岭村委会袁邓村老奋发井处的渣子山,找到刮煤渣老板严满新,逼严承认偷了他的煤渣,严否认,被告人孔彪便持刀追赶严满新,迫使严满新给1000元到被告人孔彪,被告人孔彪未收,严满新给3000元到被告人时,被告人才离开。

    2011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孔彪在本市上塘梅苑小区附近搭乘杨福仁的出租车前往曲江镇,当车行至建新煤矿时,被告人孔彪嫌车速太慢,要杨福仁把车让给他开,并从身上拿出工具刀对着杨进行威吓,杨福仁则停车,当杨开车门下车时,被告人孔彪用工具刀划伤杨福仁的右手掌,并将出租车开走,杨福仁及时报警 ,公安民警在上塘镇榨里村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追回出租车还给了杨福仁。经法医鉴定,杨福仁伤势为轻伤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当场劫取严满新30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孔彪故意持刀伤害杨福仁,致杨轻伤乙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孔彪于2005年1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彪辩称的没有向煤矿老板严满新要过钱财,他的本意是问严满新是否偷了他的煤渣,是严满新自己给的钱;没有伤害严满新的意图,只是用工具刀吓唬严满新。被告人孔彪当场持刀威胁,当场劫取钱财,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其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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