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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放在门口鞋内 小偷窥见取钥匙入室盗窃
发布时间:2013-01-30 14:20:32
本网讯(徐南德)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豪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朱豪涛,男,54岁,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1985年6月、1989年12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年零六个月;1990年8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零七天;199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2006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朱豪涛骑电动车至丰城市隍城镇刘上村内伺机作案。15时许,被告人见该村村民杨新火、曾美秀夫妇出门时将大门钥匙放入自家门口的鞋内,便趁杨新火、曾美秀夫妇离开之机从鞋内取出钥匙进入杨家,在卧室的书桌抽屉内盗得银手镯一对、银耳环一只、银项圈一只、银扣花一朵。被告人朱豪涛后欲离开现场时见被人发现,便从该屋的后门逃跑,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杨新火、曾美秀的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未遂)罪。鉴于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且犯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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