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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死一伤 司机自首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1-30 11:10:02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一男子无证驾驶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得到谅解获轻判。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小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罗小强无证驾驶制动不良的车牌号为桂LA8000号正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搭载被害人林良奶由西林县往隆林各族自治县方向行驶,当行至804县道54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翻下山谷,造成被害人林良奶当场死亡,被告人罗小强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立案侦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罗小强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小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罗小强到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小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车辆运行标准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罗小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小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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