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丹枝)
湖南一男子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超速逆行,最终造成摩托车车主和乘客双双死亡,事后找人顶罪却终究还是落入法网。近日,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驾驶一越野车从湖南省绥宁县红岩镇阳田村驶往绥宁县城,16时许,途经绥宁县李熙桥镇林家头村路段时(省道S221线48KM+330M处),因超速逆向行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和乘坐人罗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向某见两被害人死亡,就拦了一辆过路的黑色轿车来到绥宁县城,并找刘某帮其顶罪,之后外逃。刘某当晚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称系该越野车的驾驶员,是其在省道S221线48KM+330M路段时将黄某、罗某撞死;2012年2月20日,交警第三次讯问刘某时,刘某翻供称,其系帮向某顶罪的。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向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向某到绥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2012年5月3日,向某赔偿被害人黄某亲属的经济损失18.5万元;赔偿被害人罗某亲属的经济损失14.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害人的亲属均出具请求不予追究向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超速逆向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两车受损的后果,且肇事后找刘某帮其顶罪后逃逸,被告人向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情节恶劣,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向某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向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向某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向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