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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作者:孙新   发布时间:2012-12-21 10:30:20


    〔案情〕

    

    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一女子贾某沿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渔人码头”酒店对面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的路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及杨某均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贾某报警后,杨某留下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后自行到某医院就医。经法医鉴定:王某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经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某大队责任认定: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公安机关将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及重伤鉴定结论等相关手续均交其父母代收。 2011年1月28日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立案,3月4日,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发出“上网追逃”被告人杨某的通缉令,6月30日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将杨某抓获。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是否当然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虽被上网通缉,但是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送达、传唤事宜,故不能认定其有恶意逃逸行为。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如赔偿可从宽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公安机关多次到其家做工作,但杨某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拒不到案,社会影响极坏,公安机关已发出通缉令,杨某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在3年至7年的处罚之间对其定罪量刑。

   〔评析〕

    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已年满18周岁,其行为当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第四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将相关文书没有送达杨某本人而是交由其父母代收;在能够确定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嫌疑后,本应依法使用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但却未使用。公安机关在文书送达和采取强制措施二方面均存在程序错误。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存在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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