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郭立新 陈娟)
3天窜至三县市,疯狂盗撬汽车车牌,并以盗来的车牌为诱饵,敲诈车主钱财。11月5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案件,以被告人李俊、危德华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0个月。
被告人李俊2006年曾因盗撬车牌敲诈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李俊仍不思悔改,反而伙同被告人危德华,于2011年4月29日至5月1日间,先后窜至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县城、萍乡市莲花县县城、吉安市泰和县县城,盗撬31辆汽车车牌。他们还将事先写好手机号码和银行账户的纸条贴在汽车窗户上,以要求车主付款后返还车牌的手段,敲诈勒索人民币9300元。后车主实际付款1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俊、危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偷撬他人车牌,留下联系号码、账号等手段,共同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9300元,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俊、危德华敲诈所获非法所得仅1100元,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犯罪既遂的数额标准,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李俊、危德华属流窜犯,并多次作案,犯罪前事先预谋,在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被告人李俊系累犯,被告人危德华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被告人李俊更小。法院遂根据以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