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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抓倒垃圾者讹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17:00:11
本网讯
三男子人拦住倒垃圾的自卸车并将其扣留后,租用该车装运垃圾的孙跃找武强要车时,武强、武盟、武盛三人趁机敲诈孙跃现金5000元。11月20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强、武盟、武盛有期徒刑9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武强(61岁)、武盟(36岁)和武磊在同村村民武盛(37岁)家闲聊之后回家时,武强对武盟两人说:“刚才武盛说咱村东边的大坑里最近几个晚上经常有人往里面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咱仨去大坑那儿看看,如果抓到倒垃圾的,‘讹’一些钱花花!”武盟、武磊同意后,三人一块赶往大坑处。 三人刚走到大坑处便看到由孙成驾驶的一辆自卸货车正在往坑内倾倒建筑垃圾。武强一边让武盟打电话叫来武盛等10多人,一边拦住自卸车不让离开,并强行夺过孙成的车钥匙,要求孙成把其老板叫来协商处理此事。因该车是孙成的老板孙跃租用好友马龙的车辆,为不影响马龙营运,孙跃来到大坑处后边散烟边向武强等村民说好话,想给武强等人买两条好烟把车开走。但武强等人执意扣留自卸车,待天亮查看大坑内的垃圾并估算清理费用,让孙跃赔偿后再放车。孙跃无奈,只好让武强等人把车开到武强家附近。 第二天上午,孙跃以该大坑已经废弃不用,既不能种庄稼,也不能搞建筑。他愿意自掏腰包买些土质比较好的土填在建筑垃圾上面,将大坑填平并“变废为宝”为由与武强协商退还车辆时,武强言称该坑的用途他一人说了不算,不同意孙跃提出的解决方案,并强烈要求孙跃要么将倒在坑内的垃圾清理干净,将坑恢复原状;要么孙跃出钱由他雇人清理垃圾。孙跃询问需要拿多少钱时,武强言称和村民代表商量后再做决定。 第三天中午,武强将武盟和武盛约到一家饭店内商量如何“讹”孙跃钱时,武强说:“当晚去拦截自卸车的有16人,每人按100元劳务费,再加上晚上吃饭花了400元,咱仨再多弄点辛苦费,让孙跃拿5000元钱咋样?”武盟、武盛两人同意后,武强打电话将孙跃约到饭店里,并趁喝酒的间隙向孙跃索要现金5000元。为不耽误好友马龙运营,也为息事宁人,孙跃当场拿出5000元钱交予武强后,让孙成将车开回交予马龙。 武强得到5000元钱后,自己留下了1600元,让武盟把1600元钱发给当晚参与拦截车辆的16人并结清吃饭费用后,剩余的1400元由武盟和武盛两人均分。 后来,孙跃觉得自己无缘无故被讹走5000元钱太窝囊,便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经缜密侦查后,于5月 17日先后将武强、武盟抓获。听说武强、武盟被抓,意识到其罪行败露后,武盛于6月19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武强、武盟、武盛三人的家属将赃款5000元退还孙跃,孙跃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经查,该大坑已随周围的土地被当地国土部门征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强、武盟、武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武盟、武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武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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