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秋平)
俗话说“患难之处见真情”,妻子发现丈夫患有乙肝以后弃家庭于不顾绝情出走五年,丈夫无奈之下只好起诉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月29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男)诉被告赖某离婚一案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小胜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按194元/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在广东揭阳务工时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2年底被告按农村习俗“归门”,婚后感情还好,于2004年11月8日生育一男孩小胜。2006年2月6日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原告经检查发现患有乙肝,花去不少医疗费,被告以此为由要求离婚。2008年2月被告独自离家出走至今,经原告多次打听寻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婚后也生育了一个儿子,可见感情基础较好。然,2008年2月在原告查出患有乙肝后,被告便弃家庭于不顾离家出走至今已有4年,期间也从未回家或寄钱给原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可见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可言,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且婚生小孩小胜一直在原告方家中抚养,故婚生小孩小胜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参照2011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承担抚养费194元/月。(以上人员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