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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案件判决比例较大之原因初探
作者:肖鹰   发布时间:2013-01-29 16:32:06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五年来共审理离婚案件925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2%,案件数量一直居所有类型案件首位,并常年保持稳定,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撤诉181件,占19.6%,调解326件,占35.2%,而判决结案有41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5.2%,远远高于全院35%的平均判决率。

    离婚案件判决比例高,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缺席判决情况突出。五年中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14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6%,占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案件数的35.4%。二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多,准予离婚的少。以民一庭近五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为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的案件有66件,占判决结案的67%,判决准予离婚只占33%。三是多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离婚案件中,有90%的案件是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四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多。也以民一庭五年中审理的227件离婚案件为例,初次起诉离婚的有191件,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有30件,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有6件,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的共有36件,占离婚案件的15.9%,其中调解和好后再次起诉的有4件,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有32件,占再次起诉离婚案件的88.9%。五是判决结案的离婚当事人矛盾较深,难以调和。

    分析其原因:

    一是当事人对情感纠纷和利益缺乏理性。离婚案件都涉及到原被告以及婚生子女的利益,而当事人对利益的期待又缺乏理性,同时对利益的追求还带有对对方“背叛”的报复心理,有的当事人设置障碍,有的当事人小利不让,有的当事人故意采取拖延战术,以求利益最大化,因此离婚案件调解难度大,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只能判决结案。

    二是法官不愿判。受“宁拆十座庙,不拆一个家”等传统观念影响,为维持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官对离婚纠纷一般是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希望再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当事人能够回心转意,和好如初,因而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尤其是对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成了“惯例”, 一般的离婚案件往往要经历二、三次诉讼,法官才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三是法官不敢判。因涉及情感纠纷和经济利益,夫妻俩人的事往往还牵扯到双方亲属,牵涉面扩大,为争小孩、争财产又容易激化矛盾,双方当事人及亲属甚至为此发生群体性争吵、打架事件,有的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还以死威胁、恐吓法官,为避免矛盾激化,产生不稳定因素,法官为防止出现责任事故,不敢轻易判决离婚。

    四是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无法调解,只能判决结案。如今人口流动性增大,有的被告下落不明,有的被告因在外务工忙于生计,无法到庭,有的被告则是故意采取不到庭的拖延战术。因被告不到庭无法调解,只能判决结案。

    五是离婚案件举证难。家庭和感情生活的私密性,使外人难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感情及财务状况,当事人亲朋好友的证言因为其身份,难以被法官采信,而了解内情的无利害关系人出于种种顾虑往往又不愿出庭作证,尤其是对“感情确已破裂”方面,当事人很难提供有效证据,有的当事人从起诉到开庭,除结婚证外,其他证据提供不了,为此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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