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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持刀抢劫学生钱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25 14:47:30
本网讯(黄仲胜)
合伙持刀抢劫手无寸铁的学生,必将是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苏大梁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胜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小取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苏大梁、黄胜先、黄小取三人经事前密谋后,窜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七冲塘边通往石卡高中的水泥堤路边,由被告人苏大梁持刀分别对返校途经该路段的学生周某添、黄某钊二人以及宋某杰、甘某同、周某健、陆某文等四人实施抢劫,抢得黄某钊的现金人民币20元及价值人民币680元的金立牌M500型手机一部,抢得周某添的现金人民币5元及价值人民币170元的奥克斯AUXM262型手机一部,抢得甘某同的现金人民币6元,抢得周某健的现金人民币10元,抢得宋某杰的现金人民币20元及价值人民币740元的三星牌GT-I5508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黄小取于2012年3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宋某杰通过黄某喜找到被告人黄胜先,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黄胜先赎回三星牌手机一部,所得赃款被告人苏大梁、黄胜先各分得150元,后被告人苏大梁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奥克斯AUXM262型手机一部出售给关怀。被害人黄某钊被抢的金立手机被告人黄胜先以人民币100元抵押给他人,无法追回,其和苏大梁各分得50元。2012年3月27日在查明被告人苏大梁参与抢劫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苏大梁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大梁、黄胜先、黄小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大梁、黄胜先、黄小取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胜先、黄小取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小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大梁、黄胜先、黄小取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黄胜先、黄小取主动退赔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97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胜先的指定辩护人李文旺、被告人黄小取的指定辩护人潘巨某、黄文某提出被告人黄胜先、黄小取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均是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小取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胜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苏大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后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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