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苏传清 陈明耀)
过节本是喜事,可被告人梁明醉酒后乱砸他人财物,借酒壮胆袭警妨害公务。2013年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对被告人梁明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梁明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白沙村委会陆民金家中过“岭头” 节。期间,被告人梁明醉酒后打砸陆民金家中的物品,陆的妹妹陆秀华向“110”报警,钦州市公安局那彭派出所值班民警黄小伟和协警杨明悦等人接“110”指令驾驶警车前往处置。当警车途径那彭镇白沙村委会路口时,被告人梁明手持木棍将车拦停,砸碎警车挡风玻璃,动手殴打协警杨明悦。被告人梁明被民警带上警车后,再次得手打民警黄小伟的头部及脸部一巴掌。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明明知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正在执行公务活动,而实施暴力拦停警车、砸碎警车挡风玻璃,还动手殴打民警,妨碍了民警的正常公务活动。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碍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梁彭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文字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