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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村民非法采挖锰矿妨害公务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1-18 16:23:26
本网讯(许宜况 黄忠影)
被告人方小珍、方小梅、方小丽三名文盲女子与被告人杜贞、杜杰二名小学文化男子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日前,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法作出了“先女后男”、“自首轻罚”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方小珍、方小梅、方小丽、杜贞、杜杰、均系田东县南部山区某镇同一村屯的农民。2008年6月20日上午,田东县某镇锰矿区执法检查值勤组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该镇那蒙村洞蒙屯附近十辆王牌农用车装载的村民非法采挖的锰矿进行查问,并暂时决定把该十车锰矿押往所在地镇工商所予以处置。当押运车队启动陆续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方小珍、方小梅、方小丽三人到工作组车辆前方马路中间进行拦阻,声称这些锰矿是她们捡来的,并无理要求工作组退回依法扣押的锰矿。经在场工作组相关人员做了解释和说服教育,但却招来被告人方小珍、方小梅、方小丽、杜贞、杜杰及杜严、杜仁、杜家后(三人已判刑)等人的谩骂、辱骂,并煽动周围群众起哄、拦阻、围堵工作组及车辆,威胁要掀翻、焚烧工作组车辆,煽动并欲扒掉、撕烂镇政府女性工作人员的衣物等。杜家手持一张写有“洞蒙是我们的地盘,洞蒙是我们的家,大家要联合行动起来,与政府对抗到底”的大字报拦放在工作组的车前,杜仁使用小四轮农用车拉来砖头倒在公路中堵住工作组的车辆。由于上述被告人的煽动、起哄、威胁、闹事,致使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僵局一直持续到当日20时许,经过田东县委、县人民政府与群众对话,才得以平息。 案发后,被告人方小珍、方小梅、方小丽、杜贞于2011年9月5日、9日分别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小珍、方小梅、方小丽、杜贞、杜杰目无国法,采取威胁、辱骂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故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方小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方小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方小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杜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五、被告人杜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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