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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牌发生争吵 男子刺伤牌友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1-22 11:31:33
本网讯(熊 莺)
2013年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谢秋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一文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龚等共计75374.41元的70%即52762.08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2011年11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秋和龚一文等人在上塘镇八一菜市场旁一棋牌室打扑克牌,被告人谢秋与龚一文因打牌之事,发生争吵,龚一文用塑料凳子砸打被告人谢秋头部,被告人谢秋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龚一文的胸腹等部位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一文的伤情评定为重伤甲级,八级伤残;被告人谢秋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乙级。 案发后,被害人龚一文在丰城矿务局总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6366.94元,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28106.69元,另在丰城矿务局总医院花费医疗费1435.78元;龚一文后续治疗费2500元,法医鉴定费1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秋目无国法,持刀故意伤害龚一文身体,致龚一文重伤甲级,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法院还查明,案件的发生是被害人龚一文先持塑料凳殴打谢秋,故龚一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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