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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赌资起争执 为泄私愤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18 10:45:29


     本网讯(苏传清)   广西钦州男子卢大春为赌资争执产生矛盾后持刀上门报复他人,最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判徒刑。2013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卢大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卢大春与村民卢家宝在同村卢树家因“赌资”问题发生争执,被众人劝散各自回家。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大春为泄私愤,持柴刀欲找卢家宝“算账”,在卢家宝家门口将出来开门的卢家宝母亲黄仪霞脸部砍伤,此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大春主动到钦州市公安局东场边防派出所投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黄仪霞医药费17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卢大春因犯窝藏罪,2007年8月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大春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大春的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赔偿了17000元给被害人。根据刑法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字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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