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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分界线不明 两邻居大打出手
发布时间:2013-01-22 11:02:18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男子因祖坟界线问题与邻村一户人家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将七旬老汉打伤,不仅需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而且受到了法律的惩罚。1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勤永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郑勤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星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457.06元。

    2012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郑勤永在拜祭祖坟时,因祖坟界线问题与郑星明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郑勤永与郑星明及郑星明的孙子郑宇相互厮打在一起,后被告人郑勤永用力推,郑星明、郑勤永、郑宇三人一起同时倒地。2012年4月11日,郑星明到医院检查见其左胸第5肋骨折、左胸第6肋骨可疑骨折,用去检查费用571.40元。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4月28日出院,郑星明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11444.53元,被诊断为左胸第5、6肋骨骨折、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耳聋查因,医院对郑星明予营养脑神经、平喘化痰、补液等综合治疗。

    另查明,郑星明住院治疗期间所造成经济损失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40元/天×15天)、护理费786.15元(19131元/年÷365天×15天),交通费108元,合计造成郑星明总的经济损失是人民币13510.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勤永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查本案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可证实被告人郑勤永与郑星明及郑星明的孙子郑宇相互厮打在一起,后郑勤永用力推,郑星明、郑勤永、郑宇三人一起同时倒地,造成郑星明骨折致轻伤。被告人郑勤永因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郑星明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原告人郑星明请求交通费损失500元,因其未提供关于交通费损失的证据,但考虑到原告人郑星明到医院住院治疗,客观存在交通费损失的事实,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按三人次给予支持。原告人郑星明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从查明的事实可知,郑星明及其的孙子与被告人郑勤永相互厮打在一起后,因被郑勤永用力推,三人一起同时倒地才致伤郑星明的。显然,郑星明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属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可适当对被告人郑勤永减少基准刑和减轻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郑勤永和原告人郑星明在本案中的过错情节,应按7∶3的比例分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即由被告人郑勤永赔偿给原人郑星明经济损失9457.06元(13510.08元×70%)。根据被告人郑勤永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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