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怀郎 余佳)
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吐某某、艾某某、托某某等7人合伙拐骗儿童、传授犯罪方法一案,分别对被告人吐某某、艾某某、托某某等7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至1年。
2010年1月,经被告人吐某某的安排及汇款,被告人艾某某与受害人莎车县赛某(16岁)在乌鲁木齐市三屯碑相遇,在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吐某某将赛某带到广西柳州,并由被告人吐某某、艾某某、艾某某等向其传授盗窃方法。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吐某某又叫被告人托某某寻找可以带向内地的人,于是被告人托某某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阿克苏新和县受害人依某(15岁)介绍给被告人吐某某,被告人吐某某给住同一组的被告人艾某某5000元钱,让其将受害人依某从乌鲁木齐带往汉口,在乌鲁木齐市火车站乘坐前往汉口的火车时被乌市铁路局警方抓获。于此同时,被告人艾某某、艾某某、海某某、汉某某等在汉口、柳州等地向从莎车县拐骗过去的4名儿童传授盗窃方法,莎车县公安局通过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一举将该犯罪团伙抓获,被拐骗的儿童已安全返回莎车县家中。
莎车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犯罪性质恶劣,被告人不仅拐骗儿童,还对这些儿童传授犯罪方法,对这些孩子的身心都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莎车县人民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依法对被告人吐某某判处犯拐骗儿童罪有期徒刑4年、传授犯罪方法罪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判处被告人艾某某犯拐骗儿童罪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传授犯罪方法罪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判处被告人艾某某犯拐骗儿童罪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判处被告人托某某犯拐骗儿童罪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艾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判处被告人海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判处被告人汉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有期徒刑1年,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对莎车法院判决均无异议,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