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冒充警察绑架儿童勒索160万终审改判7年半
发布时间:2012-03-01 08:48: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江西省赣州市一男子因缺钱用,便冒充警察绑架熟人的儿子勒索钱财160万元。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审结该案,终审以绑架罪改判上诉人叶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原审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叶某因缺钱而萌生绑架小孩勒索钱财的念头。为实施犯罪,被告人叶某化名“刘东”在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租好出租房一间,并购置了两张不记名移动手机卡。同时,被告人叶某多次前往赣州市某小学踩点,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叶某发现其认识的陈某经常开车来该校接送儿子,并了解陈某家境殷实,遂决定将陈某儿子涂某(8岁,该校三年级学生)确定为作案目标。此后,被告人叶某多次跟踪涂某,掌握涂某的活动规律。同年12月2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穿着警服冒充警察,以被害人涂某母亲发生车祸,带涂某去医院看望为由,将被害人涂某骗离学校,带至出租房予以控制。当日17时27分始至次日凌晨2时50分止,被告人叶某使用预先购置的手机卡不断发送短信给被害人涂某母亲陈某,以被害人涂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向陈某勒索现金人民币160万元。2010年12月24日24时许,因怀疑已暴露,被告人叶某从出租房后窗逃离,躲藏于其女友的出租房内。2010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在该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叶某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章贡区环城路出租房内将被害人涂某解救。被告人叶某勒索钱财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遂以被告人叶某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叶某不服判决,以其犯罪情节较轻为由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赣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叶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采用拐骗手段对人质进行控制,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上诉人叶某实施绑架犯罪时,采用诱骗方式,控制人质期间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未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其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手段、情节、危害后果较轻,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上诉人叶某的上诉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