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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情侣设“仙人跳”勒索钱财双双落入法网
发布时间:2012-01-11 08:39: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一对情侣在听说被害人好色,便设“仙人跳”勒索被害人钱财,不料钱没捞着,两人却双双因触犯刑律被判刑。近日,此案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查明,2010年6月中旬,被告人曹志星通过朋友得知被害人陈某某的电话,并了解到其有些不良嗜好,便叫其女朋友即被告人夏莉萍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了被害人几次。2010年7月2日20时左右,夏莉萍和被害人约在了某茶饮店见面,之后又一起在开发区某酒店开房。二人进房后,夏莉萍趁被害人洗澡时,通知曹志星自己所在的具体位置。曹志星伙同黄波(另案处理)携砍刀冲入房内,以夏莉萍是自己的老婆为由,要求被害人赔偿20000元了结此事。因被害人说身上没钱,只有回家拿。随后,曹志星、夏莉萍及黄波同被害人一起回家拿钱,因车无法开入被害人家,曹志星、夏莉萍就同被害人一起步行回去拿钱。途中,被害人想趁机逃跑,曹志星即持刀追赶并砍伤被害人。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志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夏莉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夏莉萍不服判决,认为其自身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夏莉萍伙同原审被告人曹志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夏莉萍提出她没有参与曹志星商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夏莉萍明知原审被告人曹志星意图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某钱财,仍以开房为诱饵邀约陈某某,并伙同曹志星及其他同案人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共同强行索要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夏莉萍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夏莉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累犯,犯罪未遂,又是从犯,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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