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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厂房被风吹倒 双方违规共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03-06 16:39: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佑勃)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审结一起公司新建厂房被风吹倒赔偿纠纷,依法判决违法建房的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共同承担责任。

    2010年7月,某公司将建设一幢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黄某施工建设,工程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所需建材由黄某选购。该厂房于当年年底建成,工程总造价12万元,黄某收到款后交付厂房,随即投入使用。2011年3月5日夜间,当地遭遇了一场罕见的大风,700余平方米的厂房被吹倒,厂内机器设备受到损坏。之后,因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某公司将黄某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因黄某设计、施工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选购的钢材为劣质产品,造成厂房质量不合格,全部责任应由黄某承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8万元。被告黄某认为自己建造的厂房质量没问题,且经原告验收合格才交付使用的,厂房是大风吹倒,属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厂房倒塌时,当地风速达22米/秒,属烈风九级,参照气象部门数据标准,陆地地面征象为建筑物有小损(烟囱顶部及平屋摇动),因此,可以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又因诉讼时,原告为减少损失,已在原地重建厂房开展生产,现场和原物已不存在,无法通过鉴定不鉴别工程质量。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依法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生产厂房涉及公共安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但该厂房建设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存在未经设计、承包方系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自然人以及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等违法事实,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建设工程倒塌损毁及质量无法确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损失的50%。

    判决后,黄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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