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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货物因事故遭损 实际承运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23 13:51: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箭)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达圣、刘达海赔偿原告佛山机械制造公司货物损失及开支62027元,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宏顺汽车服务八都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27日,被告刘达圣以分期付款购车、保留所有权方式向被告宏顺汽车服务八都分公司购买大货车赣DC1843,在被告刘达圣还清车款前,被告宏顺汽车服务八都分公司以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保留该车所有权。被告刘达圣购车后与其堂兄被告刘达海共同经营赣DC1843大货车。2010年10月25日,原告佛山机械制造公司将其所有的油压机一台交由被告刘达圣、刘达海承运(始发地上海、目的地广州),并且被告刘达海出具了收到设备的条子。10月28日,被告刘达圣、刘达海驾驶赣DC1843大货车运输原告的油压机及其他货主的服装在广州市京港澳高速南行2102KM路段,车辆失控侧翻着火,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将油压机及服装烧毁。事故发生后,被告刘达圣、刘达海、宏顺汽车服务八都分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内已足额理赔完,被告已将理赔款支付给了服装货主,但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另查明,原告的油压机经鉴定事故前价值为81375元,油压机残值为24348元,同时原告为拿回油压机残体支付了5000元保管费。由于原告、被告无法就有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刘达海、刘达圣、宏顺汽车服务八都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6375元。

    法院认为,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驾驶人和控制人被告刘达圣与被告刘达海共同承运原告佛山机械制造公司所有的油压机,被告刘达圣、刘达海应当将货物安全、无损地运达目的地,现被告刘达圣、刘达海因单方交通事故将原告油压机烧毁,理应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57027元(81375元-24348元)及相应合理开支5000元,合计62027元。被告宏顺汽车服务八都分公司虽为登记车主,但其仅为名义上的车主,并未实际经营管理该车辆,也未享有经营利益,而且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引发的赔偿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宏顺汽车服务八都分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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