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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盗销摩托车 5成员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16 09:41:39


     本网讯(罗来庆)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如军、罗龙国、吕明、邹毛仔、郑元根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

    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熊如军、邹毛仔、罗龙国、吕明在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盗得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熊如军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元根。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9元。

    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熊如军、邹毛仔、罗龙国、吕明在丰城市秀市镇农贸市场盗得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熊如军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元根。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2元。

    2010年11月1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熊如军、邹毛仔、罗龙国、吕明在秀市镇盗窃一辆红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时被失主刘军发现,被告人吕明被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的飞肯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

    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如军在进贤县盗得豪爵牌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后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元根。经价格鉴定,被盗的豪爵牌黑色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

    2011年7月3日晚,被告人熊如军伙同文建国(在逃)在丰城市白土镇盗得村民何平的长铃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熊如军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元根。经价格鉴定,被盗的长铃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5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熊如军参与盗窃五次(其中盗窃未遂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5029元;被告人罗龙国参与盗窃三次(其中盗窃未遂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3411元;被告人邹毛仔参与盗窃三次(其中盗窃未遂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3411元;被告人吕明参与盗窃三次(其中盗窃未遂的一次已判刑),其余两次盗窃价值人民币8931元;被告人郑元根收购赃物四次,赃物价值人民币205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如军、罗龙国、邹毛仔、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熊如军、罗龙国、邹毛仔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明盗窃数额较大,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元根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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