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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后多次盗窃被判五年罚三千
发布时间:2013-01-16 08:35:38
本网讯(向星州)
一男子曾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本应痛改前非的他不思悔改,又生盗窃恶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4月,被告人黄某到凌云某网吧上网,凌晨从网吧出来,发现一辆蓝色新大洲本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停放在网吧楼下的门口处,将该摩托车盗走。 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又到凌云某网吧上网,发现门前停有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又将该摩托车盗走。 2012年7月25日凌晨,黄某从伶站乡一网吧上网出来,经过原伶站乡营业所,发现院内停有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便进入院内,将该摩托车盗走。后黄某在使用该摩托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物价部门鉴定三辆摩托车的价值为1289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两辆摩托车退还给失主。 另查明,2009年8月黄某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月刑满释放。 凌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的摩托车已退还给失主,在量刑上依法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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