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近日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玉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何玉木伙同何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另案处理)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福龙村寺岭屯,由被告人何玉木负责看风,何迎负责偷车,共同盗窃被害人林华停放在其家门口面前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后何迎在销赃的过程中,因摩托车出了故障便弃车而去。2012年7月8日,何迎窜至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金沙村,盗窃被害人黄建停放在其家门前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后被告人何玉木帮何迎转移赃物的过程中在贵港市港北区英豪宾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该车并已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黄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驶证、证明、购车信息、购车发票,被害人林华、黄建的陈述,证人何国迎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玉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何玉木明知道赃车仍予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玉木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玉木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玉木盗窃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摩托车一辆,盗窃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何玉木转移赃物价值人民币2350元的摩托车一辆,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玉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玉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